早報記者 李燕 通訊員 李鴻光
昨天,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媒體上公告要求宋祖德必須在5月24日到法院履行侵害謝晉名譽權一案的判決,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對宋祖德或罰款或拘留,直至追求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刑事責任。
此前,靜安法院已經查封劉信達、宋祖德名下數套房產,并通過劃撥銀行存款方式強制執行到位近12萬元。其間,劉信達致信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判決,而宋祖德則堅持“三不”,即不道歉、不賠償、不到法院處理。
2009年12月15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劉信達、宋祖德兩人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兩被告需向謝晉遺孀徐大雯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類損失近29萬元。此后,劉、宋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今年2月下旬,徐大雯手持終審判決書向靜安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宋祖德、劉信達兩兄弟在相關媒體上賠禮道歉,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撫慰金等計人民幣29萬元。受理執行申請后,靜安法院借助執行網絡,查獲劉信達在滬部分銀行約12萬元的存款、部分股票、寶馬汽車一輛及數套房產。
為保證案件順利執行,法院分別查封了劉信達、宋祖德名下的房產各2套,對兩被告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出境邊控。4月14日,法院將劉信達在兩家銀行存款12萬余元劃至法院賬戶,扣除執行費后,將剩余的11.8萬余元發還給徐大雯。
4月23日,面對法院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劉信達先后給法院發了兩封信,稱愿意履行判決,但宋祖德仍堅持“三不”(不愿賠禮道歉,不愿賠償損失,不愿來法院處理此事);劉信達其中一封信表示愿意在經濟上代宋祖德履行,還附上“致歉聲明”承認自己一時言行失慎,在博客里發表有損謝晉及其遺孀徐大雯的言論,給他們名譽造成了傷害,本人特致以最深切的歉意。
根據法院要求,劉信達于5月7日下午到法院重新書寫了致歉聲明,承認侵犯謝晉和徐大雯的名譽權,懇求謝晉遺孀徐大雯老師給予諒解,保證今后謹言慎行。為表示誠意還主動繳納了執行款2萬元,稱賠償金的余款愿意在近期繳納。
執行法官張劍彬表示,若宋祖德繼續對法院的執行公告置若罔聞,他將面臨法院的罰款或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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